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33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楊承儒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丞立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黃丞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繼承人真實姓名、年籍、黃丞立之繼承系統表及前述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丞立之法定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並未提出相對人「黃丞立之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聲請人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黃丞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年籍、黃丞立之繼承系統表及前述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