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被告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 律師被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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