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由代理人聲請支付命令,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狀僅有代理人簽章,未具聲請人簽章,惟委任狀亦未具代理人簽章,其代理權有欠缺且聲請狀不合程式,經本院民國96年8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9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