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上訴人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
6弄4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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