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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