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105年度宜救字第9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