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許明書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昌旭 、 陳怡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7,142元【計算式:2,061,675+1,305,467=3,367,1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