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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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壬貴 管理人 黃建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耀輝徐耀榮 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535、537、538、540、542、543、54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徐耀輝、徐耀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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