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71號
原   告  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膺 中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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