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 對 人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
新北市○○區○○村○○路○○○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