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貴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貴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383元,
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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