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貴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貴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383元,
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