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