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猷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93號、108年度執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猷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林猷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雖其中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等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8日│107年4月24日│107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8號│字第1200號│字第28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470號│107年度訴字第2530號│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470號│107年度訴字第2530號│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46、18809號│第38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5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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