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玉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玉芬因家中有年幼孩童無人照顧,且被告有固定住所,也可每日於指定時間至當地派出所報到,家人也願意擔任保證人,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張玉芬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
104年5月26日起予以羈押。惟本院於104年6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當庭釋放被告。被告既已不受本院羈押,則其具狀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