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勞訴字第116號原告 林怡仲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被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69,464元(包含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薪資109,646元、營業獎金251,552元、資遣費1,008,266元),嗣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追加訴之聲明狀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104年5月積欠薪資41,333元、99年至104年逾法定工時之工資428,497元,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839,294元,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9,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
6元,惟其中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薪資、營業獎金、104年5月積欠薪資、99年至104年逾法定工時之工資合計831,028元,應徵裁判費9,140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57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646元(計算式:14,216元-4,570元=14,64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4,563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