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債務人JOHNSONELECTRICALHOMEAPPLIANCECOMPANYLI
MITED即強森家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雅棋 債務人 鄭宗益 債務人鄭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玖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壹點捌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