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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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原告 許嘉容 被告 呂立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尚安雅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34 號裁定(108.12.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6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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