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 葉瀚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9年度聲觀字第69號),聲請人不服本院之裁定(109年度毒聲字第77號),提起抗告,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對法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亦適用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1項、第4項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77號定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以109年度毒抗字第5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等情,有該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件抗告法院既業已裁定,聲請人已無由依據前開法條之規定,向原審法院即本院請求裁定停止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2項規定,向抗告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或檢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檢察官請求暫緩執行,宜由聲請人斟酌處理之,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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