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991號原告 賴俊賢
江楺楣 賴怡君 賴怡文 賴柏凱 上5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甘妮 右被告 賴笠棋
洪志銘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告 江承
超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笠棋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6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