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85號原告 周秀紋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彭根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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