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偽造之駕照號碼Z000000000,姓名甲○○,管轄編號彰00000000000,發照日期82、01、21,有效日期88、10、21,持照條件正常,駕照種類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張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一月間,至台中市○○路○段○○○號黎明駕訓班,繳交新台幣(下同)九千元報名參加駕駛訓練,並由該駕訓班代為報名參加駕駛執照之考試,惟甲○○未通過筆試而無法取得駕駛執照,嗣於同年一月間甲○○再繳交第二期報名費九千元予該駕訓班主任乙○○(另由檢察官分案偵查),乙○○告以一星期後再通知參加考試,惟屆期即八十二年一月底某日甲○○經乙○○通知至上址駕訓班,由乙○○交付業經偽造完成之駕照號碼Z000000000,姓名甲○○,管轄編號彰00000000000,發照日期82、
01、21,有效日期88、10、21,持照條件正常,駕照種類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乙張。甲○○明知該駕駛執照係屬偽造之特許證仍予收受,嗣因駕駛執照之有效日期到期,甲○○基於行使之意思,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持上開偽造之駕駛執照至南投縣○○鎮○○路○○號八通代檢廠,委託不知情之該廠人員 郭玲玲南投縣監理站辦理汽車駕駛執照換新作業時,經南投縣監理站承辦人員 黃美惠 發現該駕駛執照之「駕照種類」欄及「管轄編號」欄之字體與一般駕駛執照不同,照片鋼印只有一半等異處而查覺上情,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駕駛人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南投監理站報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駕駛執照乙張。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右揭時地自乙○○處取得駕駛執照,並委代檢廠換照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不知該駕駛執照係經偽造云云,經查:被告自承至黎明駕訓報名參加考試,第一次筆試未通過,第二次並未考試即取得駕駛執照等事實,則其既未經考試卻取得駕駛執照,一般人均能知悉該駕駛執照必屬偽造,被告辯稱不知顯不符常情,殊難採信。復經人郭玲玲、黃美惠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偽造之駕駛執照乙張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係政府發給,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許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罪。爰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並無前科,前未曾受有期徒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而觸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偽造之駕駛執照乙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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