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286號
債權人 蕭珍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梁建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梁建國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關於債務人處理與嘉義姚先生債務之委任契約或類此書面)、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權人已處理完成關於債務人與嘉義姚先生之債務,應給付債權人3,000,000元酬金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