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原告A01

被告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其268,095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須補繳2,3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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