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羅仲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5年10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羅仲民(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5年3月2日上午8時52分許,在臺中市清水區(改制前:臺中縣○○鎮○○○路與南社路口處,因「闖紅燈(右轉)」,經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當場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於95年10月23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5,4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之處分。上開裁決書於95年10月25日向受處分人設籍之臺中市○○區○○路2段
180巷13號為送達,已完成送達程序,受處分人於101年2月9日提出異議,已逾法定期限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未收到罰單違規通知單,95年
3月至今罰單未簽違規人之姓名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務士送達文書於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自89年11月6日起至96年10月15日止,均設籍於「臺中市○○區○○路2段180巷13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原處分機關於95年10月23日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HC0000000號裁決書,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上該地址,由受僱人即該址管理室人員收件蓋章代收完成送達等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前開裁決書確已於95年10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本件異議人遲至101年2月9日始具狀對上揭裁決書提出聲明異議,此有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101年2月
9日」收文戳章之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