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88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影本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9年01月24日起未依約定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債務人等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8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4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88年05月26日起至108年05月26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影本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9年01月26日起未依約定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債務人等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蔣│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0%│││1,145,│ 永承 │1月24日起│││││523元│││││├──┼───┼─────┼──────┼──────┼───────┤│2│新臺幣│甲○○,蔣│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7%│││318,90│永承│1月26日起│││││4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蔣│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45,│永承│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2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蔣│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8,90│永承│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