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併就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5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2月10日執行完畢……」等語,更正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5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4月12日執行完畢……」(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兼以被告坦承犯行而表悛悔之犯後態度,及其本案所為雖對己身健康戕害甚鉅,然其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尤以之於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病患性」行為之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瑞芳鎮○○路1號(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88年4月15日、89年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以88年度偵字第4219號、88年度毒偵字第2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97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2月10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29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99年度簡字第28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現執行中)。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由同院以99年簡上字第411號判決駁回上訴(尚未執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7月25日晚上某時,在臺北縣瑞芳鎮○○路1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7日下午7時5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正義北路口,為警因毒品另案緝獲,且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上開犯行不諱,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魏書崧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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