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聲請人 黃定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陽承志 、 張芯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陽承志、張芯慈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