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請人 王淑麗 相對人 劉吉祥 相對人 劉雅淳 法定代理人 林麗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日輝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日輝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計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81元,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781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