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10號聲請人 范氏 玉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護照影本。
二、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自「107年9月13日」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