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小字第8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被告 陳達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11元,及其中6,217元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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