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邱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字軒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莊字軒、 黃詩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