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之1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及據以計算利息之金額係包含已計算之利息,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消費款本金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交易明細..),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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