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陳建國 相對人 莊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二一三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二一三三0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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