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