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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