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317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務人 陳福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高雄市美濃區農會)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份按左列利率加一成計││本金(新台幣)│利息│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份按左列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自民國100年8月15│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05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00年8月13│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36,111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5.256│5.782│逾期六個月以內者。│├──────────┼───────┼─────────────────┤│5.256│6.307│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