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945號原告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文柄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徐松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知行 被告精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19,3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50,989元,及自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性質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諸上揭規定,自應予准許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間陸續向原告採購瀝青混凝土原料,並由被告指定原告交付買賣標的物至第三人春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春元公司)及平詮有限公司(下稱平詮公司)所承攬工程(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區○○路管線抽換工程,工程編號:RA-00-0000-00)之兩工地處,再由被告加以施作,嗣原告自4月份起即向被告按月請款,而被告向原告採購瀝青混凝土原料之金額合計3,350,989元(下稱系爭貨款)遲未支付,幾經催討被告始分別簽發101年4月之貨款支票,各為發票日101年6月30日,面額139,075元,票號AB0000000之華泰商業銀行文山分行支票,及發票日為101年7月31日,面額384,100元,票號AB0000000之華泰商業銀行文山分行支票共2紙(下稱系爭支票),其餘貨款被告亦承諾將陸續給付。詎原告將系爭支票提示後,竟接獲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通知,系爭支票全數不獲兌現,發函催繳亦遭退件,故被告就系爭貨款從未給付原告。是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0,989元,及自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貨款3,350,989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支票、退票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應付帳款清單、出料貨單、試驗費用請款單明細等件為憑(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8頁、第43頁至第94頁及第98頁至第103頁),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爭執以供斟酌,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積欠貨款3,350,989元未清償,原告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3,350,989元,及自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春元工程有限公司4月份貨款│164,875元│├─────────────┼────────┤│春元工程有限公司5份貨款│7,000元│├─────────────┼────────┤│春元工程有限公司7份貨款│25,800元│├─────────────┼────────┤│春元工程有限公司試驗報告費│14,000元│├─────────────┼────────┤│平詮有限公司4月份貨款│384,100元│├─────────────┼────────┤│平詮有限公司5月份貨款│338,050元│├─────────────┼────────┤│平詮有限公司6月份貨款│2,403,164元│├─────────────┼────────┤│平詮有限公司試驗報告費│14,000元│├─────────────┼────────┤│總計│3,350,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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