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黃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