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郭貴玉 被上訴人 陳秀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108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