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黃柏彰 被告 盧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信貸約定書)第23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12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又被告分別於93年3月19日、93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各為㈠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額度原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後調高為40萬元,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5、8、9條之約定,被告即得以該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約定利息採固定年息18.25%計算並按日計息,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告得自應付款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㈡通信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5年分60期攤還,自撥款日起前12期以年息16.9%計算、第13期至第24期改按年息14.9%計算、第25期至第60期另依年息12.9%計算,並應於每月2日繳款,如未依約繳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信貸約定書第9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及個人信貸、通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㈠就信用卡消費帳款部分:自85年12月19日發卡起至101年12月2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09,459元(包括消費款48,981元、利息60,478元)未給付;㈡就信貸、通貸借款部分:⑴自93年3月19日核撥貸款起至95年9月10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欠款本金398,906元未給付;⑵自93年10月15日開卡起至101年12月27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313,780元(含本金153,584元、利息160,196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情。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增補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通信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中心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民國)││├──┼──────┼───────┼───────┼────┼────────┼────────┤│01│信用卡│109,459│48,981│20│自101年12月28日│正卡卡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02│YouBe予備金│398,906│398,906│20│自95年9月10日起│帳號│││信用貸款││││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03│通信貸款│313,780│153,584│16.9│自101年12月28日│帳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請求金額共計:新臺幣822,145元│└────────────────────────────────────────────────┘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2│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640元│├──┴───────────┴─────────┤│合計:新臺幣11,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