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2,332元【計算式:
411㎡×132,915元/㎡(高雄市○○區○○○段一小段218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166/120,000+248,400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核課現值)×1/4+290,300元(門牌號碼同路90號2樓房屋核課現值)×1/4+1,036,400元(門牌號碼同路90-1號房屋核課現值)×1/4+775,700元(門牌號碼同路90號3樓房屋核課現值)×1/3+1,567,700元(門牌號碼同路88號地下一層房屋核課現值)×3/64=2,622,3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