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良
蔡靜梅柯清輝柯明浩卓菊華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良
蔡靜梅柯清輝柯明浩卓菊華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