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秀琴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萬士 等五人間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30元(原審卷55頁),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已繳納11,400元,尚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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