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原告 龔于瑄 住○○市○○區○○路○段0000巷00弄00號被告 楊詩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吳珈禎
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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