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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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86號上訴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三路1號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事實時序表、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秦慧榮
一、主張之訴訟事實時序表(兩造間所有主張之本件訟爭事實,包括所主張之全部訴訟文書製作日期、已及應給付日期、損害發生日期等相關時序等項)請以條列方式,按時間發生遞增記載。
二、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請以條列方式,按時間發生遞增記載。
三、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請以條列方式,按時間發生遞增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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