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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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1月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375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毒偵字第110449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宣告褫奪公權1年不在減刑之列)。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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