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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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8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故買贓物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6、7月間起至88年9月9日止犯以故買贓物為常業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144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0973號、第974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50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