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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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大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16日至96年2月10日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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