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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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傷害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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