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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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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